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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639單選題

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當日,立即委任丙律師聲請再議。但嗣後因丙律師過於忙碌,忘了在七日內提出聲請再議狀。甲後來向丙律師事務所詢問,始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議期間不屬於得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B丙律師忘了在再議期間內提出再議之過失,視為甲的過失,所以甲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正確答案
C甲應向該管法院以書狀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待法院裁定准予回復原狀後,再向該地檢署提出再議
D甲應在發現丙律師忘了提出再議之時起的十日內,以書狀釋明回復原狀的理由,連同再議的提出,向作出不起訴處分的原檢察官聲請回復原狀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代理人(律師)遲誤期間之過失視同本人之過失,當事人不符「非因過失」要件,依法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實務見解,代理人(如委任律師)之過失視同本人之過失。丙律師忘記提出再議,甲即不符刑事訴訟法第67條「非因過失」之要件,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考點:回復原狀適用範圍考點:代理人過失歸屬考點:回復原狀管轄考點:回復原狀期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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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