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C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正確答案
D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正確答案
實務見解中,偽造「貨幣/有價證券」是偽造吸收行使;而偽造「文書」則是行使吸收偽造,選項 C 顛倒了文書類的吸收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C
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而非偽造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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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實務見解中,偽造「貨幣/有價證券」是偽造吸收行使;而偽造「文書」則是行使吸收偽造,選項 C 顛倒了文書類的吸收關係。
秒解口訣:「錢券偽造大,文書行使大」。貨幣與有價證券論偽造罪,各類文書則一律論行使罪。
逐選項分析
A✕
實務見解認為,偽造通用貨幣後進而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B✕
實務見解認為,偽造有價證券後進而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C✓ 正確
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而非偽造罪。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本選項敘述正確,不選。
偽造與行使之吸收關係比較
| 犯罪客體 | 吸收關係 | 最終論罪 | 實務理由 |
|---|
| 通用貨幣、有價證券、信用卡 | 偽造吸收行使 (偽造 > 行使) | 偽造罪 | 偽造之目的即在於行使,且偽造罪法定刑極重 |
| 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 | 行使吸收偽造 (行使 > 偽造) | 行使偽造文書罪 | 文書之危險性於行使時始具體實現,行使為高度行為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偽造犯罪的吸收關係都一樣。實務上將「貨幣/有價證券」與「一般文書」的吸收關係作了區分,前者是偽造吸收行使,後者是行使吸收偽造,極易混淆。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