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102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A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年2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3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3千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3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B丁於110年3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C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正確答案
D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A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C正確答案
法官知悉律師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負有通知律師公會之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9條第2項,法官知悉律師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者,應通知該管律師公會,甲不為通知已違反規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知悉律師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負有通知律師公會之義務。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9條,法官知悉律師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時,有通報律師公會的義務,不得置之不理。
逐選項分析
A✕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2條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因結婚、生育、喬遷等收受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千元)之餽贈,且同一年度同一來源未超過1萬元,無須申報,故未違反。
B✕ 陷阱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但書,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但得無償為其家庭成員或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故未違反。
C✓ 正確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9條第2項,法官知悉律師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者,應通知該管律師公會,甲不為通知已違反規範。
D✕
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有不當交往,但在無案件繫屬之情形下,參與正當休閒運動(如打籃球)屬正常社交,未違反規範。
關鍵知識表
| topic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法官倫理規範 | 律師違規通報義務 | 法官知悉律師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應通知該管律師公會。 |
| 法官倫理規範 | 兼職禁止與例外 | 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但得無償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文書。 |
法官倫理規範最容易搞混「絕對禁止」跟「例外允許」的界線。核心判斷是看行為會不會影響司法公正性或獨立性:像替家人無償寫訴狀,因為沒有對價關係且基於親情,規範允許;但若發現律師有重大違反倫理情事,法官就有主動通報義務,不能事不關己。考生常卡在以為「法官只管審案子」,忽略法官作為司法人員對整體法律專業秩序的維護責任。關鍵是區分:私人恩惠行為看有無利益交換,發現專業違失則必須通報。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