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法之證據始足當之。下列事項之調查,依近期實務見解,何者不適用自由證明?
A被告科刑資料中,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之調查正確答案
B共同正犯各人,就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之犯罪利得若干、對犯罪利得有無處分權之認定
C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有無限制必要性之審酌
D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符合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要件
A正確答案
嚴格證明適用於犯罪事實及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程序事實、沒收及證據能力要件則適用自由證明。
為什麼答案是 A
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如動機、目的、危害),實務認為影響刑罰裁量至鉅,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不適用自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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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嚴格證明適用於犯罪事實及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程序事實、沒收及證據能力要件則適用自由證明。
看到「與犯罪事實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選嚴格證明;沒收、強制處分、傳聞例外要件皆為自由證明。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如動機、目的、危害),實務認為影響刑罰裁量至鉅,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不適用自由證明。
B✕
犯罪利得之沒收與處分權認定,屬刑罰權以外之事項,依實務見解適用自由證明法則即可。
C✕
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之審查屬程序事實,且依刑訴第159條第2項不受傳聞法則限制,適用自由證明。
D✕
傳聞例外之要件(如所在不明無法傳喚)屬證據能力之程序事實,適用自由證明法則。
嚴格證明 vs 自由證明適用範圍
| 證明法則 | 適用範圍 | 常見例子 |
|---|
| 嚴格證明 | 實體事實(犯罪事實及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 | 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刑法57條密切關連事項 |
| 自由證明 | 程序事實、刑罰權以外事實、證據能力要件 | 強制處分、沒收/利得、傳聞例外要件、訴訟條件 |
考生易誤以為「科刑資料」全部屬於自由證明。實務區分「一般科刑資料」(如品行、前科,自由證明)與「與犯罪事實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如動機、手段、危害,嚴格證明)。本題A選項特別強調「密切關連」,故須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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