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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1157單選題

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然仍必須為適法之證據始足當之。下列事項之調查,依近期實務見解,何者不適用自由證明?

A被告科刑資料中,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違反義務程度之調查正確答案
B共同正犯各人,就與構成要件事實無涉之犯罪利得若干、對犯罪利得有無處分權之認定
C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是否具備、有無限制必要性之審酌
D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符合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要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嚴格證明適用於犯罪事實及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程序事實、沒收及證據能力要件則適用自由證明。

為什麼答案是 A

與犯罪事實有密切關連之科刑事實(如動機、目的、危害),實務認為影響刑罰裁量至鉅,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不適用自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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