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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60單選題

第一審判決後,判決正本於民國107年3月1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同年月2日送達於被告,被告之辯護人並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民國107年3月1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B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之辩護人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
C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D自民國107年3月3日起算。因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上訴期間從「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不算辯護人,且要算翌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上訴期間以被告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3/2 收受→3/3 起算)。辯護人雖先收到,但上訴期間仍以被告本人送達日為準。

考點:辯護人送達誤用考點:基準日錯誤考點:翌日原則遺漏考點:正確計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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