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藝人因乙製作人在錄製節目時罵其「死人妖」,遂向法院自訴乙公然侮辱罪嫌。經法院裁定命令甲1個月內委任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自訴代理人,但甲以其曾在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分班進修,具備法律知識,故向法院陳報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裁定駁回自訴
B法院應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C法院應准許甲之請求
D法院應不受理判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甲經裁定命補正仍不委任律師,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訴法§319Ⅱ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未委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仍不補正者,依§329Ⅱ應為不受理判決,以貫徹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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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甲經裁定命補正仍不委任律師,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自訴強制委任律師→逾期未補正→不受理判決(刑訴§329Ⅱ、§334)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實務上「駁回自訴」用語易與不受理混淆,但刑訴法對未委任律師代理之自訴,明文規定為「不受理判決」,非裁定駁回。
B✕
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是自訴代理人到庭陳述有困難或自訴人於審判中死亡等情形,與未委任律師代理無關。
C✕
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制,不因自訴人自認具備法律知識而豁免。即使讀過刑訴學分班也不具律師資格,法院不得准其自行為之。
D✓ 正確
依刑訴法§319Ⅱ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未委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仍不補正者,依§329Ⅱ應為不受理判決,以貫徹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違反之效果
| 階段 | 狀況 | 法院處置 | 依據 |
|---|
| 起訴時 | 未委任律師 | 裁定命限期補正 | 刑訴§329Ⅱ |
| 補正期限內 | 仍未委任律師 | 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刑訴§329Ⅱ、§334 |
| 審判中 | 代理人到庭陳述有困難 | 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 刑訴§332類推 |
陷阱在 A「駁回自訴」與 D「不受理判決」之混淆。雖然結果都是讓甲吃閉門羹,但法律形式完全不同:前者用「裁定」、後者用「判決」。刑訴§329Ⅱ明文規定未委任律師代理之效果為不受理判決,不是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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