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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20單選題

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毫克,但仍能對答如流,亦能直線行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從甲個人能力以觀,仍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因此某甲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
B無論甲個人體質如何,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逾越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數值,即具備立法者所擬制之危險,因而構成本罪正確答案
C甲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罪名,端視其於行車路徑是否造成用路人之具體危險
D甲只要酒後駕車,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如何,均已具備抽象危險,而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法185-3第1項第1款為抽象危險犯,酒測值逾0.25mg/L即擬制危險,不論個人體質。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102年修法後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明定酒測值標準,屬抽象危險犯,只要逾越法定數值即成立,無須實質判斷是否不能安全駕駛,符合實務見解。

考點:數值擬制危險考點:抽象危險犯考點:抽象vs具體危險考點:須達法定數值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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