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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758單選題

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竊盜罪,前案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後認定前案之罪證明確,但檢察官係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後始撤銷緩起訴。法院應如何審判?

A依簡易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
B改依通常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
C依簡易程序,判決有罪。因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之程序固有瑕疵,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並無瑕疵
D改依通常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之規定判決公訴不受理。因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之違法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緩起訴期滿後才撤銷,視同未撤銷,再行起訴違反第260條,應改依通常程序諭知不受理。

為什麼答案是 D

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未撤銷,期滿後撤銷無效,緩起訴處分生形式確定力。檢察官未依第260條具備法定事由再行起訴即屬違法,應依第303條第4款諭知不受理;因屬不受理判決,須改依通常程序(刑訴§452)。

考點:款項錯誤考點:法條款項混淆考點:緩起訴確定力考點:第260條再行起訴禁止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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