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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9 年第 26 題單選題

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二個星期之後,因乙父來不及接乙回家,甲遂自告奮勇送乙回家,未料甲竟載乙至山上墓園,甲要求乙必須以手摩擦甲之生殖器,乙因深夜在墓園非常恐懼,只好答應甲之要求。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成立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正確答案
B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不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乘機猥褻罪
C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D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28 條權勢性交罪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觸胸屬趁人不及抗拒之偷襲,應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而非強制猥褻;墓園逼迫以手摩擦生殖器因不符合刑法性交定義(無進入或接合),屬猥褻而非性交行為,依法判斷強制猥褻等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甲趁乙領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觸胸,屬於乘人不及抗拒之『偷襲式』親吻摸胸,實務(最高法院見解)認為應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乘機觸摸罪,而非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因未達違反意願之強制程度。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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