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為適例
B收受他人的贓物之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為適例正確答案
C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所以後行為無需再罰
D前後二罪的行為主體必須相同
B正確答案
「不罰後行為」的核心在於後行為未侵害「新的法益」,若收受贓物後再轉賣給不知情第三人,將侵害第三人的財產法益(構成詐欺),故非不罰後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收受贓物後再將其轉賣給他人,若買受人不知情,行為人等於是施用詐術騙取買受人的價金,將侵害買受人的財產法益,另成立詐欺取財罪。因為此舉侵害了「新的法益」與「新的被害人」,具備獨立的不法內涵,必須數罪併罰,不符合不罰後行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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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不罰後行為」的核心在於後行為未侵害「新的法益」,若收受贓物後再轉賣給不知情第三人,將侵害第三人的財產法益(構成詐欺),故非不罰後行為。
不罰後行為必須「沒有侵害新法益」且「行為主體同一」。轉賣贓物會騙到新買家,侵害新法益,當然要罰!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竊盜行為人取得財物後將贓物毀損,因為原所有權人的財產法益在「竊盜既遂」的當下就已經遭到完整破壞(法益已充分評價)。後續的毀損行為只是行為人處分不法利益的過程,並未引發任何「新的法益侵害」,因此屬於典型的不罰後行為,不另論毀損罪。
B✓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收受贓物後再將其轉賣給他人,若買受人不知情,行為人等於是施用詐術騙取買受人的價金,將侵害買受人的財產法益,另成立詐欺取財罪。因為此舉侵害了「新的法益」與「新的被害人」,具備獨立的不法內涵,必須數罪併罰,不符合不罰後行為的要件。
C✕
正確敘述。不罰後行為(又稱與罰後行為)的理論基礎,正是因為前罪(例如竊盜、詐欺)已經將被害人的法益侵害「充分評價」。後行為(例如自用、丟棄、毀損)只是在確保或利用前罪所取得的不法利益,為了避免對同一法益侵害重複處罰(雙重評價禁止),故後行為無需再罰。
D✕
正確敘述。不罰後行為的適用前提是「同一行為人」先後實施了兩個行為。如果前後行為的主體不同(例如甲竊盜後交給乙,乙將贓物毀損),則乙的毀損行為具有獨立的犯罪主體與犯意,應獨立評價其刑責,完全沒有「前罪已評價」的問題,自然無不罰後行為之適用。
不罰後行為 vs 數罪併罰
| 比較項目 | 不罰後行為 (與罰後行為) | 數罪併罰 |
|---|
| 核心概念 | 後行為僅為前行為的延續或利用 | 後行為具備獨立的不法內涵 |
| 法益侵害 | 無新法益侵害 (已於前罪充分評價) | 產生新的法益侵害或新的被害人 |
| 行為主體 | 必須為同一人 | 不限 |
| 經典舉例 | 竊盜後將贓物丟棄或毀損 | 竊盜後將贓物賣給不知情第三人 (另犯詐欺)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處理贓物的行為」都是不罰後行為。關鍵陷阱在於「是否產生新的被害人」。自己把贓物砸爛或丟掉沒差(因為原失主早就受害了),但如果把贓物賣給別人,會讓「不知情的買家」花冤枉錢成為新的被害人,這就產生了新的法益侵害,絕對要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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