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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910單選題

有關「不罰後行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竊盜行為人將贓物予以毀損為適例
B收受他人的贓物之後,再將贓物賣給別人為適例正確答案
C前罪已充分評價被害法益,所以後行為無需再罰
D前後二罪的行為主體必須相同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不罰後行為」的核心在於後行為未侵害「新的法益」,若收受贓物後再轉賣給不知情第三人,將侵害第三人的財產法益(構成詐欺),故非不罰後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收受贓物後再將其轉賣給他人,若買受人不知情,行為人等於是施用詐術騙取買受人的價金,將侵害買受人的財產法益,另成立詐欺取財罪。因為此舉侵害了「新的法益」與「新的被害人」,具備獨立的不法內涵,必須數罪併罰,不符合不罰後行為的要件。

考點:無新法益侵害考點:侵害新法益考點:充分評價原則考點:行為主體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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