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09 年 · 第 7 題 甲計畫毒殺 A,預計持用一倍劑量之 P 毒藥在 A 之午餐中下毒。未料於犯罪當日因為不小心,甲未取用正確劑量,只拿了一半劑量之 P 毒藥(該劑量不足以致死)投入。豈知同日另有乙也計畫殺 A,同樣計畫在 A 之午餐中放入一倍劑量之 P 毒藥毒殺 A,而乙同樣也因不小心,只取用了三分之二劑量之 P 毒藥。A 吃下午餐後,不久即毒發死亡。甲成立何罪? A 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正確答案
B 殺人既遂罪
C 傷害致死罪
D 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罰
A 正確答案
本題為經典的「累積因果關係」。甲、乙各自下毒劑量皆不足致死,因偶然結合導致死亡,屬反常因果歷程,客觀歸責不成立,故甲僅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有殺人故意且已著手下毒,雖條件理論下甲的行為是A死亡的條件,但因另一人偶然下毒結合致死,屬「反常因果歷程」,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甲。又因下半劑量毒藥仍具危險性,成立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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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本題為經典的「累積因果關係」。甲、乙各自下毒劑量皆不足致死,因偶然結合導致死亡,屬反常因果歷程,客觀歸責不成立,故甲僅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犯。
看到「兩人各自下毒皆不足致死,結合後致死」,秒選「累積因果關係」。因果歷程反常阻卻客觀歸責,兩人皆只論殺人未遂。
逐選項分析 A ✓ 正確
甲有殺人故意且已著手下毒,雖條件理論下甲的行為是A死亡的條件,但因另一人偶然下毒結合致死,屬「反常因果歷程」,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甲。又因下半劑量毒藥仍具危險性,成立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B ✕ 陷阱
雖然A確實死了,且甲的行為是條件之一,但在「客觀歸責」審查中,A的死亡是由甲、乙兩人獨立且偶然的行為結合所致,此種極端巧合屬於「反常因果歷程」,無法將既遂結果歸責給甲。
C ✕
甲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而非僅有「傷害故意」,且客觀上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甲,故不成立傷害致死罪,應論以殺人未遂。
D ✕ 陷阱
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須「無危險」(如拿糖粉當毒藥的重大無知)。甲投入半劑量真毒藥,客觀上仍具高度法益侵害危險性,只是因劑量不足未達既遂,屬於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累積因果 vs 擇一(雙重)因果 類型 定義 經典案例 客觀歸責與結論 累積因果關係 兩行為單獨皆不足致死,結合才致死 甲乙各下 0.5 劑量毒藥 反常因果歷程,皆不成立既遂,論未遂犯 擇一因果關係 兩行為單獨皆足以致死,同時作用致死 甲乙各下 1.0 劑量毒藥 皆具備客觀歸責,皆成立既遂犯
考生極易將「累積因果」與「擇一因果(雙重因果)」混淆。解題關鍵在於『劑量』:若題目是甲乙各下『一倍』致死量,則兩人皆成立殺人既遂;本題是各下『不足』致死量,屬累積因果,僅成立未遂。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