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問。嗣後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強盜罪嫌,一審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法官乙為該案件之陪席法官。公訴檢察官丁由卷宗知悉上情,並聲請調查證據,聲請乙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但僅甲有權聲請乙迴避
B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甲或丁仍得聲請乙迴避正確答案
C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已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所以甲或丁均不得聲請乙迴避
D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非被害人,所以甲或丁皆無權聲請乙迴避
B正確答案
法官曾於該案為證人屬自行迴避事由,當事人縱明知仍得聲請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乙曾於該管案件為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之自行迴避事由;法官未自行迴避時,依第18條第1款,當事人(含被告甲與檢察官丁)均得聲請迴避,且依第19條第1項,此種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均得隨時聲請,不因當事人知悉而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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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官曾於該案為證人屬自行迴避事由,當事人縱明知仍得聲請迴避。
刑訴§17自行迴避事由→§18當事人皆可聲請,不因知悉而失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乙確實應自行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但聲請迴避權不限於被告,檢察官亦為當事人,丁同樣得依第18條第1款聲請。
B✓ 正確
正解。乙曾於該管案件為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之自行迴避事由;法官未自行迴避時,依第18條第1款,當事人(含被告甲與檢察官丁)均得聲請迴避,且依第19條第1項,此種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均得隨時聲請,不因當事人知悉而受限。
C✕ 陷阱
陷阱!失權限制規定於第19條第2項,且僅適用於第18條第2款(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聲請;至於第18條第1款(即第17條法定自行迴避事由),依第19條第1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均得隨時聲請,並無知悉即失權之問題。
D✕
錯誤。第17條第6款之自行迴避事由為「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不以被害人(同條第1款)為限。乙既為本案證人即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依第18條第1款聲請。
刑訴法官迴避三種類型
| 類型 | 條文 | 事由例 | 知悉後能否聲請 |
|---|
| 自行迴避 | §17 | 第1款被害人、第5款辯護人、第6款證人或鑑定人、第8款曾參與前審裁判等 | 可,不受知悉限制(§19Ⅰ) |
| 聲請迴避(法定) | §18第1款、§19Ⅰ | §17事由而法官不自行迴避 | 可,不問訴訟程度得隨時聲請 |
| 聲請迴避(偏頗) | §18第2款、§19Ⅱ | 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原則不可: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但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除外) |
| 職權裁定迴避 | §24 | 法院或院長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原因者,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 — |
C 選項利用『知悉後不得聲請』的限制誘導考生,但該限制只適用於§18第2款偏頗之虞,對於§17法定自行迴避事由並無此限制。另要注意『當事人』在刑訴包含檢察官與被告,非僅被告有聲請權。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