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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937單選題

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問。嗣後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強盜罪嫌,一審判決後,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法官乙為該案件之陪席法官。公訴檢察官丁由卷宗知悉上情,並聲請調查證據,聲請乙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但僅甲有權聲請乙迴避
B乙法官應自行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雖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甲或丁仍得聲請乙迴避正確答案
C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曾為證人,丁已明知此事且有所聲請調查證據,所以甲或丁均不得聲請乙迴避
D乙法官毋庸迴避,因為乙於該管案件非被害人,所以甲或丁皆無權聲請乙迴避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官曾於該案為證人屬自行迴避事由,當事人縱明知仍得聲請迴避。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乙曾於該管案件為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之自行迴避事由;法官未自行迴避時,依第18條第1款,當事人(含被告甲與檢察官丁)均得聲請迴避,且依第19條第1項,此種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均得隨時聲請,不因當事人知悉而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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