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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951單選題

甲涉嫌於民國 105 年組織詐騙集團,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甲詐騙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 億元,並發現甲名下有於民國 98 年購入市值 3 億元之別墅一棟及於民國 106 年以詐騙所得購入藍寶堅尼跑車一部,並登記在其妻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甲所有之別墅,係甲犯罪前所購置,與甲涉嫌之犯罪無關,不得扣押
B乙名下之藍寶堅尼跑車,非甲名下之財產,不得扣押
C檢察官為確保沒收甲之犯罪所得,避免甲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可向法院聲請裁定酌量扣押甲所有 之別墅正確答案
D乙名下之藍寶堅尼跑車,非甲名下之財產,得扣押,但法院不得於判決中諭知沒收 代號:1301 頁次:12-9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為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檢察官可聲請法院裁定扣押被告之合法財產(別墅);第三人取得之犯罪所得替代物(跑車)亦得扣押並宣告沒收。

為什麼答案是 C

為保全追徵,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33-2條向法院聲請裁定,依同法第133條第2項酌量扣押甲之合法財產(別墅),以防脫產規避未來追徵之執行。

考點:保全追徵之扣押考點:第三人沒收與扣押考點:保全追徵與法官保留考點:第三人犯罪所得沒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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