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商失敗負債累累,其所住之百年祖厝遭查封拍賣,於法官乙到場執行強制點交之際,甲與自動到場聲援的親友 20 人在場抗爭,眾人對乙及協助執行之警察潑廚餘,親友丙在甲的示意下搬運廚餘桶給眾人。點交完畢後,債權人丁將查封之封條撕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
B甲、丙成立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的共同正犯正確答案
C丙為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的在場助勢者
D丁成立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罪
B正確答案
20人無首謀聚集潑廚餘屬§135妨害公務共同正犯,甲、丙皆成立,故(B)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B
對。多數人無首謀而同時聚集共同實施強暴脅迫之妨害公務行為,依實務見解不論§136而成立§135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甲在場抗爭潑廚餘、丙依甲示意搬運廚餘桶供眾人潑灑,二人基於共同犯意分擔行為,成立§135第1項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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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20人無首謀聚集潑廚餘屬§135妨害公務共同正犯,甲、丙皆成立,故(B)正確。
①判斷有無『首謀』→無,排除§136聚眾妨害公務(A、C)。②多數人無首謀同時施強暴→回歸§135共同正犯,甲、丙均含分工→(B)對。③封條於『點交完畢後』撕毀,查封效力已因移轉消滅,丁不成立§139→(D)錯。
逐選項分析
A✕
錯。§136以有『首謀』為前提。首謀指為首倡議、主謀指揮之人,題幹僅述甲與親友『到場抗爭、潑廚餘』,甲非倡議指揮者,且眾人係自動到場聲援,欠缺首謀,不成立§136,更非首謀。
B✓ 正確
對。多數人無首謀而同時聚集共同實施強暴脅迫之妨害公務行為,依實務見解不論§136而成立§135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甲在場抗爭潑廚餘、丙依甲示意搬運廚餘桶供眾人潑灑,二人基於共同犯意分擔行為,成立§135第1項共同正犯。
C✕
錯。§136為聚合犯,須先有§136之適用方有『在場助勢者』可言。本案無首謀,不成立§136,無從論丙為§136在場助勢者;且丙搬運廚餘桶屬實際分工而非單純助勢,應論§135共同正犯。
D✕
錯。封條係於『點交完畢後』撕毀。強制點交完成、不動產已移轉交付拍定人後,查封標示之效力已消滅,封條已失其作為查封公示之功能,丁撕毀已無效力之封條,不成立§139妨害封印(違背查封效力)罪。
①§136是聚合犯/必要共犯,三角色間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常與§135共同正犯混淆。②有無『首謀』是區分§135共同正犯與§136的關鍵。③§139須在『查封效力存續中』為之;點交完畢後查封效力已消滅,撕封條不成立本罪(時點陷阱)。④§135、§139罰金數額均已大幅修正提高,勿用舊條文『300元以下罰金』判斷。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