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係夫妻,甲擔任律師,乙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獲機關配有檢察官職務宿舍一戶。關於法律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係律師,因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故甲不得與配偶乙一起居住於乙之檢察官職務宿舍
B因甲係律師,必須經乙任職之檢察機關同意,才可以與乙一起居住於檢察官職務宿舍
C甲可居住於乙之檢察官職務宿舍,但不可將檢察官職務宿舍作為其律師事務所,但非檢察機關上班時間,甲與其客戶在居住之宿舍內商談案情,則不限制
D甲可居住於乙之檢察官職務宿舍,甲之律師事務所同事可以於假日來訪,在乙之檢察官職務宿舍內,與甲閒話家常與餐敘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檢察官職務宿舍供檢察官與家屬生活使用,配偶律師可同住,僅不得作為執業場所或接待當事人談案。
為什麼答案是 D
同事假日來訪閒話家常、聚餐屬單純私人社交活動,與律師執業及案件無關,不會造成職務上利益衝突,符合法律倫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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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檢察官職務宿舍供檢察官與家屬生活使用,配偶律師可同住,僅不得作為執業場所或接待當事人談案。
刪除法:A全禁過頭、B無須機關同意、C談案情仍屬執業利用宿舍不可。剩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配偶本有同住權,職務宿舍即為家屬共同生活之所,不因一方為律師即禁止同住,否則違反婚姻與家庭生活之保障。
B✕
職務宿舍配予檢察官供其與家屬居住,配偶依親同住屬當然之理,毋庸再經檢察機關同意。
C✕ 陷阱
即便在非上班時間,於檢察官宿舍與客戶商談案情,仍會讓外界產生律師藉配偶檢察官身分影響個案之合理懷疑,違反律師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利益迴避精神。
D✓ 正確
同事假日來訪閒話家常、聚餐屬單純私人社交活動,與律師執業及案件無關,不會造成職務上利益衝突,符合法律倫理要求。
檢察官配偶為律師—宿舍使用界線
| 行為態樣 | 是否允許 | 理由 |
|---|
| 配偶律師同住宿舍 | ✅可 | 家屬共同生活權 |
| 設為律師事務所 | ❌不可 | 公有宿舍非營業場所 |
| 宿舍內接待當事人談案 | ❌不可 | 避免利益衝突觀感 |
| 同事私人聚餐閒聊 | ✅可 | 純社交不涉案件 |
C 選項以「非上班時間」誘導考生認為時間切換就沒問題,但法律倫理看的是『行為性質』—只要在檢察官宿舍內談案情,就有利用配偶職務身分影響案件之疑慮,不因時段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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