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面的簽名相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正確答案
B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信用卡罪
C甲成立刑法第 219 條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A正確答案
盜刷信用卡並偽簽持卡人姓名,實務認為信用卡非有價證券,成立詐欺罪+偽造文書,本題僅有詐欺罪選項。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對商家丙施用詐術(佯裝為持卡人),使丙陷於錯誤交付皮包,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實務一貫見解以詐欺罪論處盜刷行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盜刷信用卡並偽簽持卡人姓名,實務認為信用卡非有價證券,成立詐欺罪+偽造文書,本題僅有詐欺罪選項。
記住實務三大否定:信用卡不是有價證券、簽帳單才是私文書、盜刷核心犯罪是詐欺取財。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對商家丙施用詐術(佯裝為持卡人),使丙陷於錯誤交付皮包,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實務一貫見解以詐欺罪論處盜刷行為。
B✕ 陷阱
第201條之1是「偽造、變造」信用卡本身,甲只是「盜刷」他人真卡,並未製造假卡,不構成本罪。盜刷≠偽造卡片。
C✕ 陷阱
甲在簽帳單偽簽乙的姓名確有偽造署押,但實務認為已被「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吸收(簽帳單為私文書),且行使偽造署押罪(第219條規定沒收)並非獨立罪名,正確罪名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D✕ 陷阱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明確認定信用卡「不是有價證券」,只是支付工具,故盜刷簽帳行為不成立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此為經典考點。
盜刷信用卡實務論罪整理
| 行為階段 | 客體 | 成立罪名 | 條文 |
|---|
| 持卡消費向店員出示 | 店家(被詐者)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339 |
| 在簽帳單偽簽持卡人 | 簽帳單(私文書)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刑法§216、§210 |
| 偽簽姓名本身 | 署押 | 被私文書罪吸收 | 不另論§217 |
| 信用卡本身定性 | 支付工具 | 非有價證券 | 否定§201適用 |
本題陷阱在D「偽造有價證券罪」。考生容易誤以為信用卡類似票據屬有價證券,但實務明確否定:信用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憑證),不具有價證券性質。B則偷換「盜刷」與「偽造卡片」的概念。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