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候選人甲贈與里民乙價值新臺幣 2 千元之電風扇一台,並要求乙投票給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收受甲的電風扇,雖口頭上答應甲的要求,但不打算真的將票投給甲,乙仍成立刑法第 143 條投票受賄罪正確答案
B甲贈與乙電風扇而非金錢,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144 條投票行賄罪
C甲、乙成立刑法第 143 條罪之共同正犯
D乙收受電風扇之後覺得不妥,又將電風扇退回給甲,乙因此不成立刑法第 143 條之罪
A正確答案
投票受賄罪是即成犯,收賄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論是否真的投票或事後退還。
為什麼答案是 A
投票受賄罪只要行為人『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並收受賄賂即成立,乙內心是否真的要投給甲屬動機問題,不影響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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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投票受賄罪是即成犯,收賄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論是否真的投票或事後退還。
行賄/受賄罪一收一付即既遂,『真心投票』或『事後反悔』都不影響既遂。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投票受賄罪只要行為人『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並收受賄賂即成立,乙內心是否真的要投給甲屬動機問題,不影響犯罪成立。
B✕ 陷阱
刑法第 144 條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限於金錢,電風扇屬具財產價值之賄賂,甲仍成立投票行賄罪。
C✕ 陷阱
行賄(§144)與受賄(§143)為『對向犯』,各自獨立處罰,立法者已預定雙方必要參與,不另成立共同正犯。
D✕ 陷阱
投票受賄罪為即成犯,乙收受電風扇並為投票允諾時犯罪即已既遂,事後退還僅屬犯罪後態度,不影響犯罪成立。
投票行賄/受賄罪要點
| 項目 | 內容 | 重點 |
|---|
| 法條 | 刑法§143(受賄)、§144(行賄) | 對向犯 |
| 賄賂 | 金錢、財物、不正利益皆可 | 電風扇也算 |
| 犯罪類型 | 即成犯 | 約定+收受即既遂 |
| 真心投票與否 | 不影響 | 動機問題 |
| 事後退還 | 不影響既遂 | 僅量刑參考 |
投票受賄罪的核心是「收受時+允諾投票時」就既遂,考選部最愛考三個盲點:第一,賄賂不限現金,任何利益(招待、工作機會、免債務)都算;第二,收錢當下雙方合意就成立,不用等真的去投、也不管後來有沒有兌現承諾;第三,事後反悔退錢或檢舉都不影響既遂,因為犯罪在收受瞬間就完成了。判斷關鍵:只看「對方給+你收+你當下答應會投」三要件是否同時滿足,後續一切行為都不影響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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