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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9 年第 38 題單選題

甲為 17 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 A 片,與同校高一未滿 16 歲女生乙、丙、丁、戊於 1 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 1 次,嗣以再與乙性交時,為乙之導師發覺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反覆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
B甲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因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
C甲已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 4 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
D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答案為D:甲所犯罪名須告訴乃論,既無有權人提出告訴,即不得以反覆犯罪之虞預防性羈押。

逐選項解析

A甲反覆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羈押限制✕ 易錯陷阱
反覆實行犯罪之虞並非唯一要件。本案屬告訴乃論且未經告訴,不能僅以甲反覆觸犯該罪,即認法院得為預防性羈押。
B甲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因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理由辨識✕ 易錯陷阱
本項不得預防性羈押的結論雖與本案相同,理由卻錯誤。關鍵是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不是該罪不在預防性羈押的罪名範圍。
C甲已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 4 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次數非充分條件✕ 易錯陷阱
即使以本項所述已觸犯該罪4次為前提,仍不能跳過告訴乃論案件未經告訴的限制;犯罪次數不能取代告訴要件。
D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未告訴排除羈押✓ 正確
甲所犯罪名依本案情形屬告訴乃論,且所有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故法院不得依本項所指規定為預防性羈押,本項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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