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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5單選題

關於加重結果犯成立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並無成立加重結果犯之餘地
B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正確答案
C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須與基本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有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可能
D加重結果犯,以刑法對於加重之結果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加重結果犯只需「能預見」而非「已預見」,若已預見則屬故意犯而非加重結果犯。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刑法第17條明文「能預見其發生」即可,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已有預見」並容任其發生,則構成故意犯(如殺人既遂),而非加重結果犯。只須「能預見」不須「已預見」。

考點:基本行為故意考點:能預見 vs 已預見考點:相當因果關係考點:罪刑法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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