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重結果犯成立之要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之基本行為必須為故意犯,過失犯並無成立加重結果犯之餘地
B加重結果犯之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造成加重之結果,除須能預見之外,對於加重之結果尚須有預見,始對加重之結果負責正確答案
C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須與基本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有成立加重結果犯之可能
D加重結果犯,以刑法對於加重之結果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答案與詳解
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刑法第17條明文「能預見其發生」即可,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已有預見」並容任其發生,則構成故意犯(如殺人既遂),而非加重結果犯。只須「能預見」不須「已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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