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殺害其父 A,向不知情之乙借得美工刀一把作為工具,持刀找尋 A 下手,誤認 B 為 A,將 B 殺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誤 B 為 A 而殺之,成立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罪
B甲欲殺害 A,持刀找尋 A 之行為,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C甲誤 B 為 A 而殺之,將 B 殺害之行為,成立普通殺人罪正確答案
D乙雖不知其所為係幫助,仍應依甲所成立之罪,論以幫助犯
E美工刀雖屬犯罪工具,但非甲所有,不得宣告沒收正確答案
C、E正確答案
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等價客體錯誤),但加重身分不及於B,故只成立普通殺人既遂;乙無故意不成立幫助犯;非甲所有之工具不沒收。
為什麼答案是 C、E
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對B有殺人故意並既遂;B非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無加重事由,成立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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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等價客體錯誤),但加重身分不及於B,故只成立普通殺人既遂;乙無故意不成立幫助犯;非甲所有之工具不沒收。
客體錯誤殺人成立既遂;父子身分對B不存在→普通殺人(C)。乙無幫助故意排除D。工具非屬甲所有不沒收(E)。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對B成立殺人「既遂」,並非未遂加過失致死,此為錯誤切割。
B✕ 陷阱
加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僅針對A,甲尋找A時B尚未死,且最終殺死者為B非A,不成立殺尊親屬未遂。
C✓ 正確
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甲對B有殺人故意並既遂;B非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無加重事由,成立普通殺人罪。
D✕ 陷阱
乙不知所借美工刀供犯罪使用,欠缺幫助故意,不成立幫助犯,甲對乙屬間接正犯利用之情形。
E✓ 正確
供犯罪所用之物須屬犯人所有始得沒收,美工刀屬乙所有非甲所有,依實務見解不得宣告沒收。
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實務見解)
| 類型 | 情形 | 法律效果 |
|---|
| 等價客體錯誤 | 誤B為A而殺,同為人 | 不阻卻故意,成立殺人既遂 |
| 不等價客體錯誤 | 誤人為物或誤物為人 | 依故意客體與實害分別論罪 |
| 打擊錯誤(實務) | 瞄A打到B | 對A未遂、對B過失(多數實務見解) |
本題為「客體錯誤」非「打擊錯誤」。客體錯誤(誤認對象)依實務不阻卻故意,行為人對實際被害人仍成立故意既遂;A選項把它當打擊錯誤拆成未遂加過失,正是最典型陷阱。又加重直系血親身分專屬於A,對B不存在,故僅成立普通殺人罪。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