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律師承辦一件民事案件,雙方都有委請律師,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打電話到陳律師事務所,要求和陳律師碰面解釋案情。陳律師為了安撫對方情緒,在未知會對方律師的情況下,就和對方當事人碰面會談。試問陳律師可以和對造碰面商談嗎?
A除非得到對方律師之同意,否則陳律師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陳律師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正確答案
B如果在事務所之外碰面就沒有關係,但不可以在陳律師事務所碰面
C陳律師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約碰面,動機純正,並無不妥
D只要得到己方當事人同意就好,不需要得到對方律師的同意
A正確答案
律師不得未經對造律師同意,逕與有委任律師的對造當事人商談,違者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為什麼答案是 A
律師倫理規範明定,對造已委任律師時,律師不得未經該律師同意,直接與對造當事人商議案情。此為保護對造當事人、維持律師間對等信任的基本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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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律師不得未經對造律師同意,逕與有委任律師的對造當事人商談,違者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對造已委任律師 → 有事找對方律師談,不得跳過律師直接接觸當事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律師倫理規範明定,對造已委任律師時,律師不得未經該律師同意,直接與對造當事人商議案情。此為保護對造當事人、維持律師間對等信任的基本倫理。
B✕ 陷阱
違反倫理的重點在「未經對造律師同意」與「接觸對造當事人」,與碰面地點無關。在事務所外同樣違反規範,此選項以地點轉移焦點。
C✕ 陷阱
動機善意不能作為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正當化理由。倫理義務是客觀行為規範,縱使為安撫情緒,仍須先徵得對造律師同意。
D✕ 陷阱
關鍵是「對造律師」同意,而非「己方當事人」同意。己方當事人同意與律師倫理中對造接觸的限制無關,這是典型的同意對象偷換。
律師與對造接觸規則
| 情境 | 對造有無委任律師 | 可否直接接觸 | 前提 |
|---|
| 一般案件 | 無委任律師 | 可 | 仍須遵守誠信、不得誤導 |
| 本題情境 | 有委任律師 | 不可 | 須經對造律師同意 |
| 例外 | 對造主動聯繫 | 仍不可 | 應轉請對造律師處理 |
律師倫理有個鐵則:對造有律師時,你只能跟對方律師談,不能跳過對方律師直接找當事人。考選部最愛用三種因素誤導:在哪談(法庭外?)、為什麼談(和解善意?)、誰同意了(自己客戶同意?)。記住判斷核心:只要對造已委任律師,未經「對造律師」同意就直接接觸對造本人,無論地點、動機、己方當事人態度如何,一律違規。這保護的是律師代理制度完整性,防止繞過專業代理人施壓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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