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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30單選題

甲之子乙已滿 18 歲,因涉嫌暴力討債,遭檢察官拘提到案。甲因在海外無法及時趕回,遂聯絡自己的妹妹即乙的姑姑丙、乙的乾媽丁、熟識的市議員戊以及乙的學校導師己,由這四人到地檢署表達關切。下列何人得依法為乙選任辯護人?

A正確答案
B
C
D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訴法第27條第2項限定特定親屬、法定代理人、家長家屬可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乾媽、議員、老師皆不在列。

為什麼答案是 A

丙為乙的姑姑,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符合刑訴法第27條第2項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親屬範圍。

考點:三親等旁系血親考點:非法律親屬考點:無選任權考點:師生非親屬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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