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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42單選題

下列敘述,何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A甲以開山刀砍被害人兩刀,經第二審判處殺人未遂罪刑,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其僅具傷害故意,故 原審法院有應適用傷害罪卻適用殺人未遂罪之實體法違誤
B偽造貨幣案件,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未諭知沒收偽幣,有應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卻未適用 之實體法違誤
C被告甲經第二審判處強盜罪刑,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審法院審判時未依法對其踐行告知義務, 影響其防禦權行使,顯然有影響於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誤
D被告甲經第二審判處通姦罪刑,甲上訴主張,告訴人已依法撤回告訴,原審應為不受理判決卻為 有罪判決,故有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斷基準為「第二審判決認定之罪名」,且不因上訴理由而有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D

通姦罪(修法前刑法第239條)最重本刑為1年有期徒刑,符合刑訴第376條第1款「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此類案件依法絕對不得上訴第三審,縱使當事人主張原審有「應不受理卻判有罪」等嚴重違背法令之事由,最高法院仍會以程序駁回。

考點:判斷基準(二審罪名)考點:偽造貨幣罪考點:強盜罪考點:輕罪不得上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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