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訴甲犯搶奪罪,惟第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僅認為甲犯竊盜罪,並諭知 2 年有期徒刑。甲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維持竊盜罪,惟改判 1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 3 年緩刑。就二審判決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正確答案
B檢察官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第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檢察總長得就此提起非常上訴
D甲雖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後死亡,但甲之配偶仍得獨立上訴
A正確答案
一審變更起訴法條為竊盜罪且僅被告上訴,二審審理範圍限縮於竊盜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逐選項解析
A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上訴限制✓ 正確
檢察官起訴非刑訴第376條之罪,一審變更為第376條之竊盜罪。因僅被告甲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二審審理範圍僅限於竊盜罪,故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B檢察官得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上訴限制✕ 易錯陷阱
本案因檢察官未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審理範圍已限縮為竊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檢察官亦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第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檢察總長得就此提起非常上訴✕ 錯誤
D甲雖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後死亡,但甲之配偶仍得獨立上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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