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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38單選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搶奪罪,惟第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僅認為甲犯竊盜罪,並諭知 2 年有期徒刑。甲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維持竊盜罪,惟改判 1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 3 年緩刑。就二審判決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正確答案
B檢察官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第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檢察總長得就此提起非常上訴
D甲雖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後死亡,但甲之配偶仍得獨立上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一審變更起訴法條為竊盜罪且僅被告上訴,二審審理範圍限縮於竊盜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檢察官起訴非刑訴第376條之罪,一審變更為第376條之竊盜罪。因僅被告甲上訴,檢察官未上訴,二審審理範圍僅限於竊盜罪,故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考點:第三審上訴限制考點:不利益變更禁止考點:配偶獨立上訴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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