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謀綁架 A,向其家人勒贖。下手綁架之際,A 奮力反抗,甲心生悔意,盡力阻止乙,卻力有未逮,經路人 B、C 協助,A 終免於被綁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行為未遂,係因甲與路人 B、C 之阻擾,應論以擄人勒贖罪之未遂犯正確答案
B乙與甲為擄人勒贖罪之共同正犯,因甲之阻止行為,致未生結果,應與甲等同論處
C乙之行為尚未及於勒贖階段,故應僅論剝奪自由罪之未遂犯
D乙未遂行擄人之行為,係因甲與路人 B、C 之阻力所致,其無力克服,乃屬不能發生結果之不能犯
A正確答案
擄人勒贖罪著手於擄人即成立,乙因外力阻擾失敗屬障礙未遂;甲盡力阻止可論中止犯,兩人刑責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A
乙已著手實施擄人行為,因甲與路人阻擾等外力介入而未既遂,屬障礙未遂,應論以擄人勒贖罪之未遂犯。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擄人勒贖罪著手於擄人即成立,乙因外力阻擾失敗屬障礙未遂;甲盡力阻止可論中止犯,兩人刑責不同。
抓「著手標準」與「未遂類型」。擄人勒贖著手於「擄人」;乙遭外力阻止屬「障礙未遂」,甲盡力阻止屬「中止犯」,兩者不同。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乙已著手實施擄人行為,因甲與路人阻擾等外力介入而未既遂,屬障礙未遂,應論以擄人勒贖罪之未遂犯。
B✕
甲心生悔意且盡力阻止,符合中止未遂要件得減免其刑;乙屬障礙未遂,兩者刑責不同,不可等同論處。
C✕
擄人勒贖罪之著手,以開始實施強暴脅迫等擄人行為為準,不以開始勒贖為必要,故乙成立本罪未遂而非剝奪自由。
D✕
乙之行為具有法益侵害危險,僅因外力介入而未遂,屬障礙未遂(普通未遂),絕非無危險之不能犯。
未遂犯類型辨析
| 類型 | 法條 | 要件 | 效果 |
|---|
| 障礙未遂 | 刑法§25 | 已著手,因外力障礙未既遂 |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 中止未遂 | 刑法§27 | 已著手,己意中止或盡力防止結果發生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不能犯 | 刑法§26 | 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 | 不罰 |
考生易誤認擄人勒贖罪必須「開始打電話勒贖」才算著手,或將乙遭眾人壓制之「障礙未遂」誤認為「不能犯」。切記著手以實施擄人行為為準,有危險而失敗即為普通未遂。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