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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39單選題

乙至甲所經營的餐廳用餐,結束後在門口遭人槍殺死亡。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陳述後,查知甲為殺害乙之幕後指使者,乃將甲改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逕行拘提。甲被拘提後,甲的妻子隨即委任律師丙為甲的辯護人,丙趕至地檢署要求與甲接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係被拘提之被告,在拘提後24 小時內,檢察官有權拘束其人身自由,並得禁止其與任何人接見,以利偵查之進行正確答案
B除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暫緩辯護人丙與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見,且辯護人丙得在偵訊甲時在場及陳述意見
C甲係被拘提之被告,除有例外情形外,辯護人丙得與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見,但以接見一次為限,且接見時間不得逾 1 小時
D檢察官若要聲請羈押,應在拘提甲後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之。但甲與辯護人丙接見時間應不得計算在 24 小時之內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被拘提被告仍有接見辯護人之權,檢察官不得任意禁止接見,A 說法違反刑訴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檢察官雖於 24 小時內得拘束人身自由,但「禁止接見」屬羈押後之處分且須法院裁定,檢察官無權逕行禁止被告與辯護人接見,否則侵害辯護依賴權。

考點:禁見須法官保留考點:辯護人在場權考點:接見次數時間限制考點:24小時不予計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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