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傳喚證人甲出庭作證,甲因與被告 A 熟識,恐據實陳述將不利被告 A,並以為虛偽陳述並不會被發覺,遂於具結之後,對事實之證言有所隱匿掩飾,未陳述完畢時,檢察官再次叮囑須為據實陳述,甲坦承其虛偽陳述之行為,如偽證罪成立,是否有刑之減免事由?
A有。得適用中止犯規定,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B無。偽證罪既已成立,即為既遂,不適用刑之減免
C有。得視其坦承為自白,而為刑之減免正確答案
D無。偽證罪並未成立,亦不需檢討刑的問題
答案與詳解
刑法第172條:犯偽證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甲於陳述未完畢即坦承,符合自白減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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