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止未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考量,己意中止的行為人,刑罰必要性已經減少或消滅
B未了未遂的情形,行為人只須消極放棄行為的繼續實行,即可成立中止未遂正確答案
C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實現殺人未遂罪與傷害既遂罪,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可同時及於兩罪正確答案
D結果之不發生,非行為人防果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學理上稱為準中止犯
E不論是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均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B、C正確答案
中止未遂必須出於「己意」且僅適用於「未遂犯」,其減免刑罰之效力絕對不及於已完成的「既遂罪」。
為什麼答案是 B、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未了未遂雖在客觀上僅須消極放棄行為之繼續實行即可,但主觀上仍須具備「出於己意」(非因外界障礙)此一核心要件。選項僅言「只須消極放棄即可」而漏未提及己意要件,致敘述不完整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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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中止未遂必須出於「己意」且僅適用於「未遂犯」,其減免刑罰之效力絕對不及於已完成的「既遂罪」。
中止未遂的效力不可能及於「既遂罪」,故C錯;未了未遂雖客觀上消極放棄即可,但仍須出於「己意」,B稱「只須消極放棄即可」漏掉己意要件,故B亦錯。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己意中止的行為人因已無實現犯罪的危險性格,基於刑事政策(如黃金橋理論、獎賞理論),其刑罰必要性減少或消滅,故予減免,敘述無誤。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未了未遂雖在客觀上僅須消極放棄行為之繼續實行即可,但主觀上仍須具備「出於己意」(非因外界障礙)此一核心要件。選項僅言「只須消極放棄即可」而漏未提及己意要件,致敘述不完整而錯誤。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中止未遂之減免刑罰效力僅及於尚屬「未遂」之部分(如殺人未遂)。若傷害部分已達「既遂」,則該既遂罪無中止未遂之適用,中止效力絕對不能及於既遂罪,故敘述錯誤。
D✕
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雖非防果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減輕或免除其刑,學理上稱「準中止犯」,敘述無誤。
E✕
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既了未遂(須積極防果)與未了未遂(消極放棄即可)只要符合各自法定要件並出於己意,均有成立中止未遂之可能,敘述無誤。
障礙未遂、中止未遂與準中止犯之比較
| 類型 | 主觀要件 | 客觀要件 | 法律效果 |
|---|
| 障礙未遂 (一般未遂) | 非出於己意 (受外界障礙影響) | 著手後未生既遂結果 |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 中止未遂 (未了未遂) | 出於己意(不可省略) | 消極放棄犯罪行為之繼續實行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中止未遂 (既了未遂) | 出於己意(不可省略) | 積極為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且結果未發生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準中止犯 | 出於己意(不可省略) | 已盡力防果,結果未發生(非因防果行為所致)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考生常誤以為「未了未遂」只要客觀上停手即成立中止未遂,卻忽略中止未遂的核心靈魂在於「出於己意」(主觀要件)。若因聽到警笛聲而被迫停手,屬於「障礙未遂」,不適用中止未遂寬典。此外,中止未遂的減免效力絕對不可能及於已達「既遂」的犯罪部分。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