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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51單選題

律師法第 30 條規定:律師不得刊登跡近招搖之啟事;同法第 35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訴訟。下列情形何者不牴觸上述規定:

A於公開發行之雜誌上刊登律師事務所之廣告,其中有「旗開得勝」之文句,並以不具律師資格之市議員為律師事務所之「董事長」
B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該案甚為複雜,倘未小心處理,恐對台端有不利之結果,尚希從速來所一談為要…」
C律師未受委託前即主動發函給當事人,表示「…違反票據法如能早期辦理辯護者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輕重懸殊,可見一斑,當期立即駕臨本所洽談,幸勿延誤時期…」
D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致函各工商團體,表示該事務所設有全民法律服務中心,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律師不得以誇大、恐嚇或主動針對特定個案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但一般性的免費法律諮詢宣傳則屬容許範圍。

為什麼答案是 D

致函工商團體表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屬於一般性的服務宣傳,並未針對特定未受委任之事件主動提供法律意見,亦無恐嚇或誇大,不牴觸規定。

考點:誇大不實廣告考點:恐嚇招攬考點:不當誘導考點:一般性宣傳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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