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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50單選題

有關法官審判職務行為之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之審判,必須絕對遵守最高法院判例,即使在個案判決中附理由表明最高法院判例之見解有誤,而拒絕採取,仍屬違反法官倫理,應追究責任
B法官之審判,如有事實足認其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損害人民權益時,得對法官請求個案評鑑,追究責任,但必須該案件已裁判確定,或者是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 年仍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始得為之正確答案
C法官審判職務之倫理,係指法官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裁判行為,至於訴訟過程中之指揮訴訟,當事人如有不服,僅得於訴訟中聲明異議,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主張法官之訴訟指揮有違法偏頗,而依評鑑程序要求追究法官個人之責任
D法官之審判即使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而重大之違誤,但如果當事人已依上訴或抗告請求救濟,而遭駁回確定者,即不得再循評鑑程序,追究法官個人之紀律責任,以免造成評鑑程序與訴訟程序認定之歧異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官個案評鑑須案件確定或繫屬逾6年,B為法官法第30條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個案評鑑請求須案件已裁判確定,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逾6年未確定者始得為之,避免干擾審判進行中之個案。

考點:審判獨立考點:個案評鑑要件考點:訴訟指揮考點:評鑑vs上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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