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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048單選題

甲因犯罪而受緩刑之宣告,下列何者並非得撤銷緩刑之事由?

A甲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B甲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C甲在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正確答案
D甲在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法規定「得」撤銷緩刑之事由,包含緩刑前後的「故意」犯罪,以及緩刑「期內」的「過失」犯罪。緩刑「前」的「過失」犯罪並非撤銷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C

緩刑前因過失犯他罪,並非刑法第75條(應撤銷)或第75-1條(得撤銷)之法定事由,故本選項為非,為本題正解。

考點:得撤銷事由考點:不撤銷事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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