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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60單選題

原告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起訴狀內記載之事實及理由為:「乙向甲購買汽車一輛,價金 200 萬元,乙交付由其所簽發同面額之支票一張,作為清償之用,但到期卻不獲兌現。為此,僅基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併提出支票影本一件為證」。下列關於本件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其標的金額雖已逾 50 萬元,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B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得逕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第二次以後始可依職權為之正確答案
C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乙對訴訟標的為認諾者,法院所製作之判決書可僅記載主文,而不記載事實及理由
D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此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並非上訴於高等法院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簡易訴訟程序的特殊規定。票據涉訟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且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無須等待第二次。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中,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須依聲請,亦不須等第二次不到場。

考點:簡易程序適用範圍考點:簡易程序一造辯論考點:判決書簡化考點:簡易程序上訴管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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