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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73單選題

甲於 103 年 6 月 1 日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主張:乙於同年 2 月 1 日向其借款 10 萬元,並當場如數交付,約定 3 個月內償還,惟乙屆期不還借款等語。乙辯稱:乙雖向甲借款未還,但目前無力清償,希望能緩期給付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本件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同時確定其費用額正確答案
B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得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C法院為乙敗訴判決時,不須經甲同意,即得為乙於一定期間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D法院依被告意願為緩期給付判決者,得於判決內依法定乙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甲之金額正確答案
E乙如不服第一審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答案與詳解
A、D
正確答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裁判時應確定費用額,且為緩期給付判決時得定逾期不履行之加給金額。

為什麼答案是 A、D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9條第1項,小額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考點:小額訴訟程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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