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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29單選題

下列關於婚姻無效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無效而一方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B婚姻無效時,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C婚姻無效而有過失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無須給予贍養費
D婚姻無效時,雙方當事人不得適用夫妻財產制之規定而相互清算各自之財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婚姻無效雖自始無效,但準用離婚規定處理損賠、贍養費、財產清算;子女視為非婚生。D錯在財產仍須清算。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民法第999條之1準用第1058條,婚姻無效時雙方仍應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取回各自財產;如有剩餘,並依法分配。故仍須相互清算,非不得適用。

考點:損害賠償考點:子女身分考點:贍養費要件考點:財產清算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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