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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16單選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乙遂於 100 年 1 月 5 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息,甲對此為時效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
B乙對甲借款債權消滅
C乙對甲之利息債權消滅
D借款債權罹於時效時,其效力及於利息債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借款本金 15 年時效屆滿時,利息為從權利,依民法 146 條一併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 146 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效力及於從權利。借款本金(主)時效完成,利息(從權利)亦同受影響,債務人得一併拒絕給付。此為正解。

考點:法定孳息 vs 天然孳息考點:抗辯權發生主義考點:消滅 vs 拒絕給付考點:主從權利時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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