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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21單選題

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甲駕車闖紅燈,擦撞乙歌星所駕 A 車,損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乙向甲表明 A 車昂貴,賠償金額不能太低,甲怒而持棍痛毆乙一頓。乙重傷住院長達一年,除了無法履行對丙的兩場演唱會的演出約定外,期間完全無法曝光,演藝事業中斷,精神因此頗受折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侵害乙車子所有權,應賠償乙 50 萬元
B甲侵害乙身體權,應賠償乙的住院與醫療費用
C甲侵害乙身體權,應賠償相當之金額
D丙得向甲請求因乙不能履行演唱義務之損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侵權行為責任僅及於直接被害人,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契約利益)不得向加害人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僅是乙的契約相對人,非甲侵權行為的直接被害人。甲對乙的侵權行為,丙所受者為「純粹經濟上損失」(契約利益落空),並無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可資主張,故敘述錯誤,此為本題正解。

考點:財產權侵害考點:身體權-財產損害考點:慰撫金請求考點:純粹經濟損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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