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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 年第 21 題單選題考點:財產權侵害考點:身體權-財產損害

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甲駕車闖紅燈,擦撞乙歌星所駕 A 車,損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乙向甲表明 A 車昂貴,賠償金額不能太低,甲怒而持棍痛毆乙一頓。乙重傷住院長達一年,除了無法履行對丙的兩場演唱會的演出約定外,期間完全無法曝光,演藝事業中斷,精神因此頗受折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侵害乙車子所有權,應賠償乙 50 萬元
B甲侵害乙身體權,應賠償乙的住院與醫療費用
C甲侵害乙身體權,應賠償相當之金額
D丙得向甲請求因乙不能履行演唱義務之損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侵權行為責任僅及於直接被害人,第三人純粹經濟損失(契約利益)不得向加害人請求。

逐選項解析

A甲侵害乙車子所有權,應賠償乙 50 萬元財產權侵害✕ 錯誤
甲撞壞乙的 A 車,侵害乙之所有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須賠償 50 萬元財產損失,敘述正確。
B甲侵害乙身體權,應賠償乙的住院與醫療費用身體權-財產損害✕ 錯誤
甲持棍毆打乙致重傷,侵害身體健康權,依民法第 193 條應賠償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財產上損害,敘述正確。
C甲侵害乙身體權,應賠償相當之金額✕ 錯誤
D丙得向甲請求因乙不能履行演唱義務之損失✓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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