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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13單選題

甲於超市竊取乙錢包,將錢包內之新臺幣(下同)5000 元現鈔取走。丙打傷丁,丁住院期間由母親戊看護,而丁並未實際支付看護費給戊。己不慎挖斷電力公司電纜導致庚營業損失 10 萬元。上述侵害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不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

A乙之錢包被甲竊走
B乙錢包內之 5000 元被甲取走
C庚之營業損失 10 萬元正確答案
D丁主張其受傷住院期間,母親戊之看護費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純粹經濟上損失(純財產損害)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之「權利」,不得依該條前段請求。

為什麼答案是 C

挖斷電纜導致營業損失屬典型「純粹經濟上損失」,未侵害庚之特定權利(電纜非庚所有),非184 I前段保護範圍,實務與通說一致見解。

考點:所有權侵害考點:金錢所有權考點:純粹經濟損失考點:身體權/看護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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