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38單選題

甲、乙為夫妻,婚後生下女丙、子丁。丙、丁皆成年後,甲罹患失智症,乙決定將其送至 A 安養機構,該機構中負責照顧甲之護士戊對其照顧甚為細心。由於甲之狀況持續惡化,乙、丙、丁討論是否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倘若甲別無其他親屬,下列關於監護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倘若乙、丙皆反對,丁不得自行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
B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依法定順序為配偶乙
C倘若乙、丙、丁皆同意,法院得選任戊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
D甲受監護宣告後,不得為遺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法絕對不得為遺囑。監護人之選定已廢除法定順序,改由法院依職權考量最佳利益選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而民法第1186條第1項明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故甲受監護宣告後絕對不得為遺囑。

考點:聲請權人考點:監護人選定考點:監護人消極資格考點:遺囑能力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