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為夫妻,婚後生下女丙、子丁。丙、丁皆成年後,甲罹患失智症,乙決定將其送至 A 安養機構,該機構中負責照顧甲之護士戊對其照顧甚為細心。由於甲之狀況持續惡化,乙、丙、丁討論是否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倘若甲別無其他親屬,下列關於監護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倘若乙、丙皆反對,丁不得自行向法院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
B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定監護人依法定順序為配偶乙
C倘若乙、丙、丁皆同意,法院得選任戊擔任甲受監護宣告後之監護人
D甲受監護宣告後,不得為遺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而民法第1186條第1項明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故甲受監護宣告後絕對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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