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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17單選題

甲將房子 1 棟出租予乙,月租新臺幣 3 萬元,租期 3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兩人得不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而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
B若甲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C若乙親自書寫租賃契約之內容,作為訂約之用,兩人並於契約書蓋章代替簽名時,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
D甲乙以書局所出售之租賃契約書,作為訂約之用,兩人於契約書並未親自簽名或蓋章,僅以按指印代替之,該租賃契約之有效期間為 3 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不動產租賃逾1年須以字據訂立,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而按指印代簽名依民法第3條須有兩人簽名證明才生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按指印」須經2人簽名證明,始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本題僅雙方按指印,無見證人簽名,不符字據要件,依第422條視為不定期租賃,非3年。此為錯誤敘述。

考點:契約形式自由考點:字據訂立考點:蓋章=簽名考點:按指印特別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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