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告在通常訴訟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訴之追加,如僅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被告同意,即屬合法
B原告為訴訟標的之追加後,雖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視為同意訴之追加
C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終結者,縱未經被告同意,亦屬合法
D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法者,可認原訴因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當然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原告於第二審為合法之訴之變更時,原訴視為撤回而終結,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判決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法院僅須就新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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