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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12單選題

甲受 A 辱罵而懷恨在心,當日深夜毒死 A 之愛貓。乙誘拐 A 之 15 歲女兒,在外同居。丙散播謠言毀損 A 之友人 B 之名譽,B 因而心情鬱悶在外喝酒。於返家途中,不慎落水死亡。丁與 A 暗戀多年之戊結婚,A 大受打擊而精神崩潰。上述情形,A 得對何人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

A
B正確答案
C
D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等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誘拐15歲女兒最符合。

為什麼答案是 B

乙誘拐A之15歲未成年女兒在外同居,侵害A基於父母子女身分法益(親權、監護關係),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A得準用同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考點:寵物屬物考點:身分法益侵害考點:因果+非身分考點:無身分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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