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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56單選題

甲冒用其弟乙之姓名為原告,對丙起訴,請求確認丙與乙間承攬關係不存在。法院於訴訟中查知冒名一事,並確認乙並無起訴之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以本案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B法院應以無原告存在為由,逕行報結
C法院應命乙承當訴訟
D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冒名起訴時,被冒名者無起訴意思,實際上無合法原告存在,屬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冒乙之名起訴,乙並無起訴意思,甲亦非以自己名義為當事人,實質上欠缺合法原告,屬當事人不適格/起訴程式不合法,法院應依民訴§249 I裁定駁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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