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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35單選題

區分所有權人甲居住於住宅專用大廈中,經常邀請非住戶之不特定人士頻繁進出從事祭拜活動,發出聲響已達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及居住品質之程度,且甲更於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設置大型祭壇。同樓層鄰居乙係向區分所有權人丙承租之住戶,深感生活受到嚴重干擾,乙擬請求法院排除甲之干擾侵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非區分所有權人,原則上不得以自己名義訴請法院排除噪音侵害
B縱甲行使自己專有部分之權利,祭拜活動仍不得有妨害大廈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正確答案
C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得由過半數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供甲專用
D大廈住戶共用之頂樓平台,縱依區分所有人全體同意約定由甲使用,亦非法律所許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公寓大廈條例規定,專有部分之使用不得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B 為正解。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甲的祭拜活動已妨害安寧,正違反此規定。

考點:住戶請求權考點:專有部分使用限制考點:約定專用門檻考點:約定專用可行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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