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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78單選題

甲(夫)18 歲與乙(妻)20 歲,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丁二人,甲向家事法院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無效,並請求法院酌定甲為丙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在此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受監護宣告,經選定戊為監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未成年人,無程序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否則其訴不合法
B乙受監護宣告後,縱使證明其有意思能力,亦應由其監護人戊代為訴訟行為,乙不得再自為訴訟行為
C在判決認為婚姻無效之訴為有理由以前,依原告起訴時聲明之意旨,受訴法院不得先為酌定甲任丙及丁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之本案裁判正確答案
D在甲所提本件訴訟之程序上,乙不得反訴請求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家事事件法放寬程序能力標準,滿7歲未成年人及具意思能力之受監護宣告人於身分事件皆有程序能力;且附帶請求之裁判須以本案訴訟有理由為前提。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甲合併提起確認婚姻無效(本案)與酌定親權(附帶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3項,如本案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併以判決駁回附帶請求。這表示附帶請求之裁判繫於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故法院不得先就附帶請求為裁判。

考點:未成年人程序能力考點:受監護宣告人程序能力考點:附帶請求之裁判考點:家事事件之反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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