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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029單選題

抵押權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得於必要時,聲請併付拍賣抵押物以外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人甲先為乙設定有效期限 90 年之普通地上權,乙並於該筆土地上建有別墅一棟。其後,甲又提供該筆土地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則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得聲請法院將該別墅與土地併付拍賣
B土地所有人甲於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以供自住,其後僅提供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則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得聲請將該房屋併付拍賣,惟對於房屋之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C土地所有人甲先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其後再以該地為丙設定有效期限 90 年之普通地上權,丙並於該筆土地上建有別墅一棟。抵押權人乙實行抵押權時如受有影響,得請求法院除去該地上權,就丙所有之別墅得主張併付拍賣正確答案
D土地所有人甲於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以供自住,其後僅提供土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為實行抵押權,當事人約定由抵押權人承受抵押物之所有權時,為避免法律關係複雜,乙得主張連同承受土地上房屋之所有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併付拍賣(民法第877條)的核心前提是「抵押權設定後」才在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且僅適用於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不適用於流抵約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抵押權設定後始設定地上權並建屋,若影響抵押權實行,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866條聲請法院除去地上權,並依第8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聲請將丙之別墅併付拍賣。

考點:併付拍賣要件考點:法定地上權考點:除去權利與併付考點:流抵約定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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