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將該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屆期甲未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而無人應買。關於丙房屋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經抵押權人乙之同意,不得設定地上權於丙建築房屋,故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B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土地價值減少時,乙得因此主張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C乙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房屋賣得價金不得主張優先受清償正確答案
D乙得主張基於物權優先效力,先設定之抵押權效力及於地上權及地上房屋,一併拍賣而優先受清償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866條第2項及第877條第2項,地上權影響抵押權實行(如無人應買)時,法院得除去該地上權,抵押權人並得聲請將地上權人所建之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房屋賣得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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