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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70單選題

甲主張乙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180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仍遭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委任之律師,以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必於上訴理由狀中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正確答案
B甲就第二審判決,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不論上訴理由為何,均毋庸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C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被上訴人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應速命其補正
D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第三審上訴利益逾150萬得上訴;「判決不備理由」屬絕對上訴事由,毋庸法院許可及敘述原則上重要性。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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