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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70單選題

甲主張乙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180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仍遭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委任之律師,以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必於上訴理由狀中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正確答案
B甲就第二審判決,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不論上訴理由為何,均毋庸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C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被上訴人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應速命其補正
D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案訴訟標的逾150萬元,得上第三審;上訴非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係許可上訴外之一般第三審,不必敘明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件上訴利益180萬元逾150萬,屬一般第三審上訴;提起第三審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如不備理由)即可,毋庸如「許可上訴」案件須具體敘明為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或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之理由,故敘述正確。

考點:一般第三審理由考點:許可上訴例外考點:強制律師代理對象考點:上訴利益額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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