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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70單選題

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但乙所為抵銷抗辯可採,而駁回甲之訴。甲、乙均不服,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但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無須命補正,應逕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
B甲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甲補正,甲未補正,卷宗送至第二審法院後,審判長仍應再定期命補正,於甲逾期未補正時,法院始得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C乙因債權經抵銷始獲勝訴判決,仍屬受不利判決,有上訴利益正確答案
D乙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乙提出理由書,如乙逾期未提出,審判長得命乙以書狀說明理由,逾期未說明者,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乙之上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抵銷抗辯獲勝訴者仍有上訴利益,因抵銷使自己債權消滅屬不利益。

為什麼答案是 C

乙雖獲勝訴,但係因抵銷抗辯成立,其對甲的同額債權因抵銷而消滅,且依民訴第400條第2項抵銷判斷有既判力,此屬不利益,故有上訴利益。

考點:上訴補正程序考點:裁判費補正考點:上訴利益考點:上訴理由補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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