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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279單選題

甲、乙係夫妻,曾以書面約定將坐落臺南市之 A 屋登記為甲之名義所有,如將來因該財產涉訟,同意由起訴時甲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嗣甲、乙因感情破裂分居,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但甲、乙二人平日均在彰化市上班、生活。甲列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確認甲就 A 屋之所有權存在(前訴訟)。又,乙列甲為被告另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並將夫妻財產酌予分配(後訴訟)。關於有無審判權或管轄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臺南地院就前訴訟有專屬管轄權,所以兩造一律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將前訴訟移送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
B在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訴訟之程序上,兩造爭執 A 屋是否為兩造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此時兩造得合意聲請臺南地院將前訴訟移送於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正確答案
C在當事人尚未提起前訴訟及後訴訟以前,就該二訴訟,兩造不得以書面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判
D臺南地院應依職權將前訴訟移送於受理後訴訟之高雄少家法院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家事事件法第41條允許家事與民事合併審理,兩造得合意移送以利統一解決。

為什麼答案是 B

離婚並請求夫妻財產分配(家事)與確認A屋所有權(民事)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有牽連,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兩造得合意聲請將前訴訟移送家事法院合併審判,符合紛爭一次解決原則。

考點:專屬管轄例外考點:家事民事合併考點:合意管轄考點:須合意非依職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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