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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52單選題

甲居住於臺中,乙居住於臺北,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並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乙於接獲法院通知後,前往臺中地院開庭,並提出清償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中地院因被告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已取得管轄權
B乙於辯論終結前,聲請臺中地院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中地院於尚未辯論終結前,應移轉至臺北地院正確答案
C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管轄錯誤為理由,廢棄原判決
D如經臺中地院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時,敗訴之一造不得以本件確定判決無管轄權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被告不抗辯管轄而為本案言詞辯論 → 擬制合意管轄,受訴法院取得管轄權,不得再移轉。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錯誤者。擬制合意管轄一旦成立,管轄權即確定,乙不得事後再聲請移轉至臺北地院,法院也無須移轉。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考點:擬制合意管轄考點:管轄權定著考點:二審不得廢棄考點:再審事由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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